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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十五省市清洁供暖“煤改电”电价方案

2018-05-31  来自: 电能供热专委会 浏览次数:1580

政策汇总‖十五省市清洁供暖“煤改电”电价方案|企业新闻-辽宁优可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

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北方地区城乡建筑取暖总面积约206亿平方米。其中,燃煤是取暖用能的主要方式,燃煤取暖面积约占总取暖面积的83%,天然气、电、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合计约占17%。对此,《规划》提出,到2019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替代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7400万吨。到2021年,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替代散烧煤(含低效小锅炉用煤)1.5亿吨。新增用户全部使用高效末端散热设备,既有用户逐步开展高效末端散热设备改造。北方城镇地区既有节能居住建筑占比达到80%。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雾霾严重城市化地区的散煤供暖清洁化,形成公平开放、多元经营、服务水平较高的清洁供暖市场。

《规划》提出,北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最为严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2 26”个重点城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雄安新区),要率先实现清洁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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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清洁采暖用电用气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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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一、完善峰谷和阶梯电价政策。

一是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

二是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

三是研究探索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明确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支持政策。

一是供热终端换热站、电锅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执行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是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免收高可靠供电费。

三是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供暖,对非供暖期固定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政策另行下达。

三、大力推进市场化交易机制。

鼓励清洁供暖用电电量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缓解弃风弃光扩大用电的同时,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一是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就近优先直接消纳。风电、光伏发电富集地区,在按有关规定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鼓励电蓄热、储能用户和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建立长期稳定且价格较低的供用电关系。二是合理制定电采暖输配电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三是探索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支持采暖用电市场化交易,将电供暖电量(含跨省跨区)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向电力企业直接招标低谷时段电量,采购市场择优价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跨省跨区输入的长协电量要安排一定比例清洁供暖电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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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一、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我省“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电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应尽快完成峰谷分时电表调试换装工作,及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价标准: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2元,8时至22时在分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二、实行供暖期阶梯电价政策。对于非集中供热区域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在每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不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12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3月16日—11月14日时间段内,累计用电量不高于1440千瓦时部分,按0.56元/千瓦时执行;高于1440千瓦时不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61元/千瓦时执行;高于2080千瓦时部分,按0.86元/千瓦时执行。由农村集体、小区物业或社会企业等统一实施的“煤改电”集中供暖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低保户”和“五保户”电费减免、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电价标准仍按原价格政策执行,多人口家庭每月每档电量在上述电价政策基础上继续增加100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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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7〕1684号文件落实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1.扩大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居民用户根据电采暖设施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支持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有序发展。“十三五”期间,对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实施低谷电量奖励政策。具体办法按照省经济信息化委、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经信电力〔2017〕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3.研究建立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根据我省大容量主力燃煤机组边际发电成本,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

1.合理确定居民采暖用电量。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电代煤”居民用户电价政策由“年用电量超出4800千瓦时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第三档用电价格”调整为“增加6000千瓦时一档采暖电量”,进一步减轻居民用户电费负担。即“电代煤”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2520千瓦时调整为8520千瓦时,二档电量同步调整为8520-10800千瓦时,三档电量为超过10800千瓦时部分。

2.明确村级“电代煤”项目电价政策。7个传输通道城市中,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电代煤”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实行总表计量的,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执行;实行分表计量的,与“电代煤”居民用户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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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清洁采暖用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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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1. 落实居民峰谷电价政策。我省“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峰段为每日8:00时至22: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为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用电价格在现行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2元。城乡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利用谷段电价较低的政策,降低“煤改电”用户用电成本,促进冬季清洁取暖和电能替代加快发展。

2. 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适当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对省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电网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不加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3. 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市场化竞价机制,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上网电价,也可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采购市场低价电量,以此降低上网侧电价,支持煤改电发展。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输配电价,每日8:00时至22:00时执行现行相对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每日22:00时至次日8:00时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50%执行。同时,加快省内电网通道投资建设,利用陕北地区弃风弃光和燃煤机组低成本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支持关中地区煤改电清洁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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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煤改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冬季采暖用电(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用两个时段,峰时段为每日6:00至21: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49元;谷时段为每日21:00至次日6:00,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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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价支持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结合实际,对新能源供暖试点和电采暖发布了相关系列支持政策,对推动电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试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落实。

(一)居民电采暖

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

1.执行范围。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电采暖

1.执行范围。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电网企业甄别后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

继续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消纳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72号)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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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我区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峰谷分时价格政策

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供暖,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煤

改电”用电成本。

1.峰谷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居民生活用电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加价0.05元/千瓦时;谷段时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降低0.2元/千瓦时。

2.实行范围和条件。我区电网供电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均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取暖享受同样的价格政策。

执行时间以年为周期,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由供电公司免费调试或更换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

3.执行方式。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城乡居民用户不再执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年内其他月份在现有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基础上叠加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优化居民用电阶梯价格政策及工商业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

1.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电热隔膜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用电量全部执行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年内其他月份执行相对应的居民阶梯电价,以此减轻居民采暖电费负担。

2.对区内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采用电锅炉、热泵、电热隔膜、碳晶电暖气等方式取暖的工商业用户,经用户申请和供电企业认定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采暖期间(宁南山区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暖时间延长,最长不超过15天),延长谷段时间2小时,将现行工商业用电谷段时间调整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平段时间为每日12:00至18:00;峰段时间为每日8:00至12:00,1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年内其他月份峰平谷时段划分执行现行政策,用电价格按照对应工商业电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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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完善“煤改电”电价政策

一、对省内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第一档电价执行。

二、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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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我区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通知




一、电供暖项目用电采取直接交易方式。电供暖项目(包括符合供电系统独立报装、分表计量等条件的碳晶、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等分散供热方式、电锅炉集中供热方式和热泵技术供热方式)用电暂由电网企业代理电供暖用电户打包采购市场低价电量。电供暖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形成的上网交易电价、相应时段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构成。

二、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分为分散式电供暖(热泵技术)和集中式电供暖输配电价。

1.分散式电供暖(发热电缆、碳晶、电热膜、石墨烯、小型户用电锅炉等)和热泵技术等供热方式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224元/千瓦时、谷段为0.112元/千瓦时。

2.集中式电供暖(直热式、蓄热式电锅炉且供暖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直接交易输配电价平段为0.18元/千瓦时;谷段为0.09元/千瓦时。

三、电供暖项目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执行平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低谷时段为12小时(23:00-9:00;14:00-16:00);其余时间为平段1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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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东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7个小时(6:00—7:30、11:30—17:00),谷时段9个小时(21:00—次日6:00)。

三、分散式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平时段用电价格为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30%,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降40%。

四、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电采暖用户,平时段用电价格为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降50%。其中,负荷在315KW以上的电采暖用户执行大工业电价。

五、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平时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峰时段输配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30%,谷时段输配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降5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电采暖用户实行单独的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10个小时(8:00—18:00),谷时段14个小时(18:00—次日8:00)。

三、分散式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四、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式电采暖用户,峰时段用电价格在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时段用电价格在现行实际对应用电分类及电价水平基础每千瓦时降低0.13元。

五、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电力交易。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执行相应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照峰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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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三、电采暖到户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和非居民电价。

(一)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其他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953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858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3263元/千瓦时。

(二)对采用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电采暖的到户电价,按照其他非居民电采暖价格执行;对其供热范围内应享受居民用户电采暖价格的电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减。

上述用户接入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电价相应降低1分钱。

四、鼓励电蓄热、储能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对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峰时段、平时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时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时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采暖企业不再执行电采暖销售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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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能清洁供暖电价政策的通知(吉能电力联〔2017〕313号)



一、延长蓄热式电锅炉企业谷期电价时长

将蓄热式电锅炉企业谷期电价时长由目前的7小时(22:00-次日5:00)延长至10小时(21:00-次日7:00),电价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支持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加电力市场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参与吉林省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方式降低用电价格。

准入条件:年用电量100-500万千瓦时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通过售电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不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能清洁供暖用户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三、吉林省电能清洁供暖项目补贴标准

1、新建大中小学校采用直热式电能清洁供暖的,省财政按建筑面积对电能清洁供暖投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2、中小学校电能清洁供暖改造的,省财政按建筑面积对电能清洁供暖投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30元/平方米。

3、公共建筑采用电能清洁供暖的,省财政按建筑面积对电能清洁供暖投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4、采用蓄热式电锅炉电能清洁供暖的,省财政按供热面积对蓄热式电锅炉投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28元/平方米。

5、新建居民建筑采用直热式电能清洁供暖的,省财政按建筑面积对电能清洁供暖投资主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3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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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进清洁取暖三年滚动计划(2018—2020年)



电供暖发展任务

在总结电能替代试点项目经验基础上,继续扩大电能供暖范围。在居民公用采暖领域,重点推进大学、社区、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电供暖项目。

全省2017-2020年新增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到2020年,煤改电供暖面积达到680万平方米。

大连市以长海县为重点,发展分布式电供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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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供热   清洁供暖   煤改电   政策